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年起施行 “十五种情形”违其一责任人或被免职

2012年11月21日08:57  每日甘肃网

  我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十五种情形”违其一 责任人或被免职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省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损害群众利益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监察机关均可进行监察。

  范围

  十五种情形监察机关可进行监察

  根据《监察办法》,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以下十五种情形进行监察:

  对法律、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

  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原标题: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年起施行 “十五种情形”违其一责任人或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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