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情形影响行政效能监察机关进行监察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讯(记者李杨)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等十五种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近日省政府签发第93号令,《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明确、集中行政审批职能,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在政务环境建设上,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的;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的;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
(原标题:甘肃省十五种情形影响行政效能监察机关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