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记者 吴欣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某科检查科员陈某霞,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受贿25万;而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属“诈骗”,且数额为15万。为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昨日,这起充满争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市地税局科员被控受贿25万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3月,被告人陈某霞担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某科检查科员(副主任科员)。2006年11月,深圳市路灯管理处招待所因停止经营而向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被告人陈某霞负责办理该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2007年初,陈某霞在检查过程中,告知路灯招待所的财会人员没有缴纳房产税,需要补交,否则无法办理注销登记。于是路灯招待所负责人陈某华(另案处理)联系陈某霞得知欠税事后,向上级机关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灯光中心)负责人汇报,于2007年3月按照灯光中心安排,先收取承租灯光中心餐厅的人25万元交给陈某霞,陈某霞收下。
之后,陈某霞并没有也无需查实路灯招待所及上级单位是否存在应缴或未缴房产税的情况下,便通知路灯招待所财会人员去领取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等材料,路灯招待所得以注销税务登记。而陈某霞将收取的钱用于生活开销、治病等。
2007年7月7日,陈某华因为担心其送钱一事被司法机关调查,向陈某霞告知要退还人民币25万元给灯光中心,陈某霞同意,并于次日退还人民币25万元给陈某华。陈某华随后将25万元款项交回灯光中心。7月13日,陈某霞在其单位被带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归案。
检方认为,陈某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几百万欠税款系虚构
法院一审认定其为诈骗
而据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此案的罪名和数额都发生了变化。法院认定,当时陈某华只是将25万元中的15万元交给陈某霞,陈某霞收下。
如果陈某霞只收了15万元,为何退赃要退25万?陈某霞交待说,当时因为怕出事,就按照25万退赃。对于陈某霞非法收受人民币的数额,法院认为被告人一直稳定供述只拿到15万元,并辩解称之所以退还25万元,是担心出事受牵连因此“拿钱消灾”。所以,法院认定陈某霞收受款项为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实际上,路灯招待所名下无任何房产,根本不需要缴纳任何房产税,而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也无欠税记录。也就是说,陈某霞告诉路灯招待所需要缴纳房产税一事根本是其虚构的。根据陈某华的证言,其单位的两个会计去税务局办理后,回来向陈某华汇报称:税务局说路灯招待所从1984年到2007年为止有“好几百万的欠税款”。
罗湖法院认为,陈某霞实施的行为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在本案中,陈某霞利用职务上的专业知识,在未查实的情况下虚构欠税的事实,收取了陈某华送给的款项,实际上,并没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路灯招待所”谋取任何利益。陈某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隐瞒真相,使“路灯招待所”认为将财物转移给陈某霞后会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应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一审认为陈某霞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显然是利用职务谋利?
检方不服提起抗诉
检察院为此提起抗诉。检方抗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受贿罪成立要件的核心,是贿赂与职务行为对价关系的存在。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就其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不是其依法应当取得的利益,就是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陈某霞在收受陈某华钱财后,为“路灯招待所”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亦即完成了请托事项,这显然是为陈某华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犯罪既遂。
昨日庭审时,陈某霞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便利。另外,陈某霞家属还提交了一份陈某霞有精神类疾病的证据给法庭。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标题:受贿?诈骗?地税局科员收钱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