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年起施行

2012年11月21日09:59  每日甘肃网

  《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年起施行

  公职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轻则告诫重则免职

  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讯(记者吕霞)“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等十五种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11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颁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效能监察锁定15种情形

  《办法》指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包括: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十五种情形。

  社会人士可参与行政效能监察

  《办法》确定,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监察机关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可以设立监测点,聘请监察员进行监督、评议。对不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职能机关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

  违反十五种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将被追责

  《办法》明确,单位领导班子有违反十五种所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行政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对有关责任人员除了行政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外,还将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行政处分。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

  此外,有关责任人员拒绝纠正错误,干扰、阻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监察对象对责任追究中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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