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日报报道,今后,行政执法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督。记者11月19日从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草案)》已获原则通过。
行政执法人员纳入被监督对象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自2005年开始施行,由于实施时间较长,有关规定相对滞后或欠缺,其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措施以及监督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修改内容较多,本次修改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新《规定》明年1月1日出台后,原《规定》将予以废止。
新《规定》中,行政执法监督执行主体在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基础上新增了部门法制机构,加强部门内部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同时,此次修订还将行政执法人员纳入了被监督对象。
部分行政执法监督需听证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听证作出了明确要求,彰显阳光执法。今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该组织听证。
与此同时,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沾亲带故”,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将由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
垂直管理部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
目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当中,工商、质监、地税、国土等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其行政执法主要依靠其垂直领导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而这种监督往往存在着鞭长莫及的现象。此次新《规定》则将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到监督范围。 (王蔚蔚)
(原标题:合肥行政执法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