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21日10:20  每日甘肃网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明年起实施

  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讯(记者吕霞)11月2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出台,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包括隐匿、销毁证据;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

  此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严格执行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标题: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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