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11月19日,江西上高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依法判令被告潘武根赔偿原告高敬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45135.2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1日,潘武根雇请潘华勇到陈少斌的修理店给潘武根所有的赣CG3350翻斗车换机油,机油换好后,潘华勇又要求更换柴油滤芯,因更换柴油滤芯不是陈少斌的修理范围,潘华勇就要陈少斌请高敬顺的师父来更换,高敬顺师父就派高敬顺来更换。高敬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趴在升起的翻斗下面的油箱上拆更换柴油滤芯时,翻斗突然落下压到高敬顺身上,造成双股骨骨折。随即高敬顺在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8598.95元。2012年5月12日,高敬顺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高敬顺多次与潘武根及潘华勇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潘武根未提醒原告和被告潘华勇注意赣CG3350翻斗车的液压千斤顶有缺陷,车斗升起来后有时会自动落下来。
上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敬顺受伤致残,有权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原告高敬顺只提供了证人陈少斌的证言来证明是被告潘华勇可能触动了驾驶室内翻斗升降的开关,导致翻斗往下降,造成原告双股骨骨折,因证人陈少斌未出庭质证,而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实原告受伤的原因,因此该证言,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毕竟是在更换柴油滤芯的过程中受伤,并且赣CG3350翻斗车的车斗升起来后有时会自动落下来,所以不能排除翻斗车自身存在缺陷使翻斗落下导致原告受伤的可能。该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潘武根,被告潘武根在明知车斗液压千斤顶有缺陷而未尽提醒义务,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自身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受伤应负次要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75225.45元。
(原标题:修车未采取安全措施,出事故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