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资金 宿州市宿城工商分局局长获刑

2012年11月21日12:25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杜法超)安徽省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原局长赵青,在依照文件规定为临时解聘人员办理补助中,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后徇私情违规发放65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下属私分补助资金42216元。11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3年5个月。

  2008年底,安徽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工商部门市场服务中心临时人员解聘专项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下达后,时任宿城工商分局局长的赵青,在明知该分局下属各工商所在1999年度已将所有聘用临时人员清退,2000年以后没有任何人员签订一年一聘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为套取省财政下拨的补助金,安排本局人教股股长吴某(已判刑)统计个协、消协分会会长人数,做为临时人数上报,套取国家补助金123.17万元。2009年1月,资金到位后,赵青不按文件规定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公开处理相关事宜,而是私下召集吴某和财务科长等人进行暗箱操作,为照顾关系,采取故意放宽条件,伪造26人虚假证明及财务资料的手段,擅自发放补助金和养老保险金655160.4元。另外,赵青伙同吴某等4人,将套取的补助金42216元进行私分,赵青分得1.2万元。案发后,上述违规发放的款项部分被追回,但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万余元。

  2012年3月5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赵青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其部分上诉理由,作出改判:赵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5个月。

  (原标题: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资金 宿州市宿城工商分局局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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