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转卖报废车辆致人伤残

2012年11月21日13:54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王磊

  派出所购买了一辆民用车辆后改装成警车,后转卖给他人发生车祸,致一人伤残一人轻伤,受害人将与公安机关告上法庭,11月19日,安徽省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派出所的主管部门宿州市公安局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1942.66元。

  2009年5月2日,王某驾驶皖L—0051警车(假牌照)在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前,由路东侧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蔡建无证驾驶未入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蔡建及摩托车乘车人李淑玲受伤,车辆损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蔡建、李淑玲无责任。蔡建与李淑玲为夫妻关系。事发后,李淑玲住院67天,支付医疗费22862.4元。经过司法鉴定李淑玲口腔九级伤残,右下肢十级伤残。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从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购买,并过户到派出所名下。随后该所将肇事车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汽车修理厂,买车协议里注明该车作为报废车辆处理,但是汽车修理部并没有将车辆拆解,而是又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致蔡建、李淑玲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蔡建、李淑玲主张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12000元,蔡建举证的不是正式发票,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淑玲各项经济损失61942.66元。宿州市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宿州市公安局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宿州市公安局认为,王某不是宿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宿州市公安局不应对王某的行为承担判处责任;同时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报复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不是民事判处的依据,违反法规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本案以上述管理办法为由判决,属事宜法律错误。一审查明宿州市公安局既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登记车主,更不是车辆使用人,涉案车辆几经转让,宿州市公安局早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车主承担。一审判决已查明车辆转让的经过,但是选择性判决宿州市公安局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正。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2007年9月5日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与陈龙祥达成的卖车协议证明该所是将涉案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出售给陈龙祥,该所于2009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自认涉案车辆在转让给陈龙祥时已过报废期,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在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出售给陈龙祥时为报废车辆。因宿州市公安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其自认事实,故其上诉称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报废车辆并没有法定检验,不应认定为报废车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宿州市公安局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宿州市中院认为,王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受让人,在驾驶该车时,因操作不当,致李书玲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李书玲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在明知涉案车辆已报废,上道路继续行驶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隐患的情况下,既未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也未将涉案车辆卖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而是将该车卖给不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宿州市公安局与王某虽无共同致害李书玲的故意,但转让与受让报废车辆的行为,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及李书玲的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故宿州市公安局应对李书玲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书玲、蔡建选择宿州市公安局、王某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是对自身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判决由宿州市公安局、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宿州市公安局上诉称王某不是其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审选择性判决其承担责任,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涉案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尚未实施,故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宿州市中院认为,宿州市公安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宿州市公安局负担。

  (原标题:派出所转卖报废车辆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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