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政资金出科研成果 5年内六成收益可归个人

2012年11月22日06:1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市政府昨天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措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推出极具鼓励性措施。记者从中获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

   《措施》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措施》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对获得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者高层次人才创办、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予以一定的研发支持。《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其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工作。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深圳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3年。

   “含金量”更高的措施是,《措施》规定,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机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取得的经济收益,最高可将经济收益60%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5年内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6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5年后转让的,可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优先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根据其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技术转移的情况,由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原标题:用财政资金出科研成果 5年内六成收益可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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