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职工 可补缴失业保险

2012年11月22日06:1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徐 恬)《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把非本市户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市社保局昨天发出通知,补缴失业保险费已经开始受理,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今年12月31日前,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根据市社保局发出的通知,失业保险补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职工。补缴时段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我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元×3%=39.6元(其中单位缴纳26.4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元×3%=45元(其中单位缴纳30元/月,职工个人缴纳15元/月)。

  (原标题:非本市户籍职工 可补缴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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