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林
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举办了新型贪污贿赂犯罪研讨会,主题为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国有资产的行为性质认定和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法所得的行为性质认定。
对于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主要难点在于国有资产的界定,特别是在国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如何认定国有资产争议很大。在国有资产认定方面,应该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为依据,但有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怠于出具相关认定意见;有的时候,其因难以准确判断涉及财产是否属国有资产而无法出具认定意见。有与会者提出,此时应该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对于国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确认为国有股份的相应收益的,应当属于国家或国有单位所有的,要认定为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与非国有股份兼有而未明确分离出来的资产,则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不管其中国有股份所占比例多大。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工作人员私分未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有人建议将私分国有资产罪改造为“私分公共财产罪”,也有人提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可以以此罪名处理,如果不能构成其他罪名的,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可以考虑以党纪政纪处理。
(本报记者 刘金林)
(原标题:界定“国有资产”要从谦抑性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