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东升 陈莉
在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墙上,挂满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在这些锦旗中有两面尤其特殊,因为它们是同一个人分别在2006年和2012年送来的。
丁克礼,一位年近60岁的商人,是江苏省姜堰市第一批万元户。朋友们手头周转不灵的时候,常向他求助,他也乐于伸出援手。
1998年1月1日,朋友徐兵向他借款6290元,他很爽快地答应了,让徐兵写下借据,就把现金给了徐兵。没想到,徐兵从此开始躲着他。无奈之下,老丁于2003年12月10日,向姜堰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兵偿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徐兵一口咬定,自己从没向丁克礼借过钱,也没有在借据上签过字,请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依据徐兵的申请进行了文检鉴定,结果出来后让老丁傻了眼。经鉴定,借据上借款人的字迹并不是徐兵所写!
借据的签名无效,也就不能证明丁克礼和徐兵之间存在借贷事实。2004年5月14日,姜堰市法院判决:驳回丁克礼诉讼请求。丁克礼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法院,也被以同样理由予以驳回。
两次败诉后,2005年3月10日丁克礼向姜堰市检察院申诉。于是检察官专程找到了当时作为担保人的段诚。“1998年1月,徐兵向老丁借了6000多元,当时是我做的担保人,亲眼看到徐兵本人在借据上签名。”段诚如实说出当时的情况,与丁克礼的陈述基本吻合。
为进一步确定事实,姜堰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检察院对1998年1月1日徐兵向丁克礼出具的借据作为检材,并将2000年2月3日写有“徐兵”签名并经徐兵本人承认的欠条、证明各一张作为样本,进行文检鉴定。经过反复比对鉴定,证实送检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字迹“徐兵”系同一人书写。进一步的调查表明,法院依据的文检鉴定违反了多项技术规程,存在严重瑕疵。
2005年6月9日,经姜堰市检察院民行科根据所查证的相关事实,形成审查终结报告,建议泰州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江苏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不当。于2006年1月13日,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10月,泰州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综合案情,采纳了检方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徐兵给付丁克礼欠款629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4436元。
历时近两年的民事诉讼案终告了结。宣判当天,老丁就将一面写着“清正廉明是非终甄别,国法臻善曲直会分明”的锦旗送到了检察院。
可不久老丁又遇上了麻烦事。原来,2007年周晓旺向丁克礼借款120万元用于做生意,后因投资失败,未能按约还款。2008年3月,丁克礼向姜堰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晓旺偿还借款。经法院调解,周晓旺将自己名下的3幢别墅抵给了丁克礼。老丁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调解书作出后,丁克礼没有及时对3幢别墅办理产权登记,周晓旺却趁机将别墅转让给了自己的妹妹周晓丽。2008年6月,周晓丽领取了3幢别墅的产权证,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姜堰支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丁克礼得知这一情况时,3幢别墅已是他人的囊中物了。
丁克礼随即找到周晓丽,后在姜堰市城中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两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因周晓旺借丁克礼现金,于2008年3月经姜堰市法院调解后,周晓旺未能履行调解协议,现周晓丽自愿参加调解,将3幢别墅中的其中一套交给丁克礼抵偿周晓旺的债务。
虽然原定的3幢别墅变成了一幢,但老丁这下算稍稍安了心。
而姜堰市法院认为,丁克礼与周晓旺调解约定的用于抵算借款的房屋所有权归其妹周晓丽所有,因此无法执行,并以此为由启动再审。2009年5月20日,改判仍由周晓旺本人偿还丁克礼本金120万元及利息。
此时周晓旺由于欠款太多,为逃避债务已经多年不知去向,导致丁克礼根本无处追款。
别墅失而复得,又得而复失,丁克礼再次来到检察院。
检察官认为:首先,法院擅自启动再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对生效的调解书启动再审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而本案中丁克礼和周晓旺都没有请求再审,法院此举违反了相关法规,违背了当事人意志,属于越权启动再审。
2011年4月23日,姜堰市检察院以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有误为理由,向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1年5月18日,泰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泰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泰州市海陵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经法院调解,周晓丽将其名下3幢别墅的其中一幢过户给丁克礼,并承诺承担所有过户和诉讼费用。
于是在2012年10月20日,丁克礼又给检察院送来了第二面锦旗。
(原标题:一个当事人的两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