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道还给申诉人

2012年11月22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轩甫冯敬 任龙飞

  海南省陵水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新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新村信用社)在清理逾期未还贷款户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将已还款的贷款人黄继明诉之法院。最终黄继明承认欠新村信用社本金及利息共计24万余元,接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谁料事后黄继明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当被法院强行查封其房屋时,黄继明才向陵水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办案检察官明察秋毫,全面了解审核相关票证后发现,黄继明本人贷款早已还清,新村信用社属错告,法院调解无据。随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月13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被告陵水县新村信用社诉讼请求。

  11月6日,陵水县检察院针对新村信用社账务混乱导致错告,使黄继明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陵水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发出检察建议。

  信用社错告贷款人竟胜诉

  早在2009年6月25日,新村信用社将贷款逾期未还的黄继明告到法院。陵水县法院很快立案受理了这起贷款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黄继明在1994年11月26日,以房屋做抵押向新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截止到诉讼之日,已孳生利息14万余元,共计24万余元。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定于2009年7月1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

  然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款协议期限已过,黄继明迟迟没有还款。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继明所有的位于陵水县新村镇新兴二巷的房屋(两层面积为30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两年。

  接到裁定书,黄继明想不明白:自己到信用社贷过款,也还过款。别人贷款自己为人做担保的情况也有好几次。这次法院裁定执行查封自己的房产到底是自己贷款未还?还是为别人担保贷款所致?他越想越糊涂了。

  情急之下,他找来了当初自己贷款20万元的担保人王霞,让她帮助回忆当时贷款的情况。

  王霞回忆,是为黄继明担保贷过新村信用社一笔20万元的款,记忆中这笔贷款已分几次归还了。

  这时黄继明才大梦初醒。2009年6月,新村信用社到法院告自己因贷款逾期未还,被法院作出调解还款协议书中所说的10万元贷款人,应该是村里的黄学文,自己只是他的担保人。黄继明翻查了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逾期未还款,法院应先查封贷款人黄学文的资产,如果贷款人黄学文没有财产可查封执行,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

  贷款人申诉引出明察纠错案

  2010年6月14日,黄继明一早来到陵水县检察院派驻新村检察室,将申诉材料交给检察室干警,并反映了自己的诉求,申诉材料很快转交陵水县检察院。

  2010年8月27日,检察机关开始立案审查。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四下新村信用社,反复核查有关黄继明所有贷还款,及为他人担保贷款所有凭据、贷款合同书,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核证,终于查清了全部事实。

  1994年11月26日,黄继明作为贷款人,王霞作为担保人,以黄继明的房屋做抵押向陵水县新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贷款合同规定了还贷期限为2006年10月7日前。

  从2002年12月3日至2006年10月7日间,黄继明先后分6次还清了贷款本金20万元,也还清了利息。2009年6月25日,陵水县新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黄继明贷款逾期不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继明在法院审理调解中竟然无任何反驳。

  “我从未进过法院的门,被法院传去后,两腿打颤,什么也想不起来了,一切全按法官说的办。”听了黄继明的陈述,此案被张冠李戴,被信用社错告又被法院错判,检察官们也就不难理解了。

  检察官建议追责相关人

  今年3月19日,陵水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办案干警按照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开始制作黄继明贷款纠纷案的《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审查,对申诉人黄继明贷款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致使执行裁定书无据可依。真实情况是,申诉人黄继明已履行债务,他与新村信用社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检察院随即向陵水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依法予以再审。

  4月13日,陵水县法院就黄继明贷款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9月13日,陵水县法院对黄继明案开庭再审,再审过程中,陵水新村信用社陈述:黄继明1994年11月26日向新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加利息24万余元,已分6次全部还款。由于新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黄继明诉至法院。

  黄继明在庭审时表示,我因另有与他人担保向新村信用社贷款一笔,加之时间已久记不太清不敢辩驳,认为是给他人担保的贷款。再加上本案在调解时我心里十分紧张,因此我当时就与新村信用社达成了还款协议。

  最终陵水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09年6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陵水县新村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执行裁定因没有执行依据,也已自动撤销。

  再审判决后,陵水县法院向县检察院发出黄继明再审案件情况的复函。

  由陵水县新村信用社错告导致的这起错案,在陵水县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下已得以纠正。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促使法院再审纠错的举动,险些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黄继明表示满意。但办案的检察官始终高兴不起来。为什么在法治教育逐步普及的今天,会发生这样的事件?看来,深入持久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仍然任重道远。

  11月6日,陵水县检察院向该县新村信用社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导致错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原标题:把公道还给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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