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破坏草原资源犯罪

2012年11月23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大辉

  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张大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破坏草原资源现象在我国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等省区相当突出,草原生态逐年恶化。其中,垦草种粮的案件居草原违法案件前列。2009年,仅内蒙古开垦草原种粮的案件就有947起。

  《解释》共7条,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性,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抗拒草原执法的定性以及单位非法占用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破坏草原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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