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现实中,房产赠与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或者直系近亲属之间。一般来说,这种赠与比房产交易可省下不少税费。不过,赠与房产之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了,能否撤销赠与呢?律师就此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解析。
赠与两套房后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案例:
2010年6月,南昌市民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腾退,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以及20多万元补偿款,目前安置补偿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拆迁的房屋是1990年老张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归老张所有的房屋。1991年初,老张与王女士另组成新的家庭,并有了女儿小婷,至今已有21岁。在老张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公司签订腾退协议时,注明了腾退安置人口为3人,共居人为王女士与小婷。2011年5月,老张与妻子王女士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与给女儿小婷,并一起写了赠与协议,小婷也承诺会照顾老张,尽到赡养义务。
2012年3月,老张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老张诉称,签订赠与协议7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他离婚,而小婷自从拿走2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就不怎么与老张联系,因此他要撤销对女儿这两套房屋的赠与。
王女士认为,被拆迁的房屋虽是老张与前妻离婚时得到的,但她与老张结婚后,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所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不同意老张单方撤销赠与协议。
女儿小婷则认为,父亲是写过保证书的,保证永不反悔赠与给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且在签订赠与协议、保证书时,都有村委会干部见证,协议原件还保存着,不能随意撤销。再者,小婷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所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张对小婷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产权如未转移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解析: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无从谈起过户给女儿小婷,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当然,任意撤销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销。本案中赠与协议有村委会干部见证,但其效力并不能等同于公证,因此,不适用上述任意撤销的法定限制情形。
其次,单方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对子女进行赠与,单方反悔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曾经达成过赠与的一致意见而将两人的意愿捆绑在一起,反悔一方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单方撤销的效力并非只限于一半的赠与财产,而是及于赠与的全部财产。因为丈夫与妻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只有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处分共有物。因此,老张有权要求撤销与王女士共同对小婷作出的两套房屋的赠与。
第三,财产性质是否影响撤销权行使。赠与财产属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赠与人对赠与协议的撤销。如房屋系老张婚前个人财产,老张享有完全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房屋是老张与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老张可以单方撤销赠与。而王女士可以与老张通过分割共同财产,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后,再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比如将其赠与给小婷。
文/记者夏震
(原标题:赠与房屋能否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