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昨宣判三起面包车抢劫、绑架案 法官提醒市民: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刘建丛)3年前,一个犯罪团伙在多个镇街用面包车物色路人,趁机强行拉人上车进行抢劫,半个月的时间犯下三起抢劫、绑架罪。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参与犯罪的张某博、高某贵进行宣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博与一伙人在2009年2月底到3月初的半个月内,连续犯下三起抢劫、绑架的案件,抢走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向被害人家属要钱,抢走银行卡逼问密码取钱。
记者了解到,张某博犯下的三起案子的作案手法相似,作案时间均是在凌晨,对没有伴的路人下手,下手的场所包括小区路口、汽车站等。尤令人注意的是,该团伙两次作案均假扮检查身份证的人员,趁被害人拿身份证分神时将被害人强行拉上面包车。
今年5月和7月,犯罪嫌疑人高某贵以及参与三起犯罪的张某博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女子凌晨被歹徒拉上车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张某博、高某贵伙同祝某鹏、于某辉(后两人已判刑)经预谋后驾驶一辆小面包车窜至东城区东城中路翠景花园对出路段,见被害人肖某某在路旁骑着自行车,张某博即驾驶小面包车停在肖某某身旁,于某辉和高某贵两人下车将肖某某连人带车抓上汽车。在汽车上,祝某鹏等人要求肖某某打电话给家属,让其家属汇30000元过来才放人。接着,祝某鹏等人将肖某某带到大朗镇一出租屋,又将她一部价值约680元的手机和200元现金抢走。
肖某某被关在洗手间内打电话,其间她将捆绑住手脚的胶纸弄开,把洗手间的门反锁,祝某鹏和于某辉发现后即将洗手间的门踢开,把肖某某拉出来进行殴打。
之后,祝某鹏等人将被害人肖某某带到另一个房间,祝某鹏、于某辉、张某博先后强行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收到肖某某家属汇过来的9200元后,他们才将肖某某丢弃在大朗镇湿地公园。
数罪并罚最长判逾19年
主审法官表示,张某博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3000元。高某贵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提醒市民,一个人时少走夜路,遇上抢劫及时报警求救。
(原标题:夜半独行 小心“面包车”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