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漏放警示牌行人摔伤司机被判有责

2012年11月27日04:19  舜网-济南时报 微博

  刘某是某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刘某外出工作过程中,将车临时停放在路边,没有放置警示牌,恰在此时骑摩托车经过的郭某被摔致昏迷。事后,郭某要求刘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一纸诉状告至章丘市人民法院。

  在事发当晚7时许,刘某因内急,遂将车辆临时停在路边去方便。或许因为几分钟就搞定的事没必要搞得那么麻烦,想图省事,就没有开启车灯,也没有放置警示牌。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郭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此地,没有注意观察路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摔倒在地昏迷。后送医院进行救治,郭某的性命是保住了,但却造成各项损失近10万元。

  事故发生后,郭某主张,刘某及其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及其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根据交警队对事故的碰撞痕迹鉴定,原、被告的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原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天黑、路况不明的情况下摔伤,后果应当自负。被告刘某出于好心,见原告摔伤遂拨打急救电话救助,如果承担赔偿责任,感觉很“冤枉”。郭某要求刘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一纸诉状告至章丘市人民法院。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在天黑无照明的情况下,被告刘某将车辆停放在路边离开车辆,未开启车灯,应意识到其行为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56条第2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5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驾离)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按20%承担原告的损失。对于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表示接受,均未提出上诉。

  (记者黄冠林 通讯员李萍牛鲁敬)

  (原标题:路边停车漏放警示牌行人摔伤司机被判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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