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在商场购买一只派克圆珠笔,价格与真货一样,东西却是假的,商场为此应该付出多大代价?昨日,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该案一审时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胜诉,商场被判赔2万元。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并进行庭审直播,法官维持原判。
龙岗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9月3日,广东省中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在广州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下,在盛某商场购买一只派克牌圆珠笔。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2日出具《鉴别证明》,证明该笔系假冒派克笔。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侵权注册商标权为由,将盛某商场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有经公证购买取得的笔、票据等为证,证实其所销售的笔为假冒产品,根据派克品牌价值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盛某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盛某商场不服上诉,上诉理由分别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别证明是自己做出的,不能证明该笔就是假冒产品;销售该笔的商户只是租赁商场的柜台,由于租赁合同到期走人,商场无法提供该商户的进货证明,举证责任应该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昨天开庭时,盛某商场突然提交租赁商户与该笔生产商深圳某文化公司的合作合同,但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认为其不能作为新证据。
法官主持了调解,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方面表示不愿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进行宣判,认定盛某商场确实存在侵权,并不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属于侵权法律中的“免责条款”,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庭后对该案进行点评表示,这一类售假案件的销售人有多种,无论大小、性质,只要是售假,权利人就有权起诉,除非销售人能够证明自己有合法来源。
(原标题:商户售卖假笔 商场赔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