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当下,一些物业公司借掌管车位的强势地位,在停车位纠纷中常常试图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遭遇停车位纠纷时,下列案例或许能对你有所借鉴。
车辆损坏物业可否以业主违规停车为由免责?
田先生在所居住的小区购置地下停车位两个(使用权),却时常被他人车辆占用,找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彻底解决。一气之下,田先生将车横放在自家车位前的公共车道上。翌日发现车被擅自拖离,导致车辆损坏,花费修理费3900余元。田先生找到物业要求赔偿损失。物业以田先生违规停车存在过错、车是被他人损坏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物业的过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地下车位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导致田先生的车位经常被他人侵占;二是安全保障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田先生的车辆被他人移动损坏。无论损害田先生车的侵权人是否被查获,田先生都有权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妻子租用的停车位,丈夫不能停车?
韩女士租用了一个停车位。上月初,她丈夫马先生购买了一款奔驰轿车后,也时常停放在此停车位上。一日傍晚,小区保安根据物业最新制定的“凡不交租车位费的车一律停门外”之规定,禁止马先生的车驶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韩女士所租用的停车位只能停放她自己名下的轿车,其他人的车无权停放。
说法:韩女士与马先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购房屋、车辆、租用的停车位等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租用,作为共有人的夫妻都平等地享有财产所有和使用权。韩女士所租用的停车位也理所当然地归夫妻共同使用。物业的正确做法是由韩女士与马先生协商决定只能有一台车停在停车位上。该选择权应由韩女士夫妻来行使,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擅自决定。
错过缴费期,物业有权另租他人?
刘小姐所租用的停车位已经到期,可她忘记续租费。一周后,物业以高价将停车位租给他人。刘小姐表示交钱续租,可物业却以她到期不交费为由要与刘小姐解除租用合同。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可见,即使刘小姐迟延履行续交租金,物业公司若想解除合同,先“应当通知对方”、“经催告”后,刘小姐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费时,方可解除合同。物业单方解除合同行为当属违约。
没写入合同的“购房送停车位”无效?
某开发商为吸引顾客选购,在所散发的宣传单上写明购房送停车位。唐女士当即签约交款。可交房时开发商对赠送停车位一事只字未提,其理由是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中并未有此项,宣传单不能视为合同内容,若要停车位得另交钱选购。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唐女士正是考虑到商家赠送停车位才决定购房的,这应当属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情形,开发商应无条件赠送给唐女士一个停车位。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停车位纠纷,物业公司责任转嫁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