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吴婷婷 2011年4月,周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公司口头承诺月薪6600元,但工作两个月后,周强却只拿到每月5000元的薪水,且公司一直拖着未与周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周强为此离职,而公司以他擅自离职为由,扣发了其部分工资。
此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强各项费用5000元。
负责调解这起案件的法官介绍,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劳动关系稳定续存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则需要在平时工作中留存工资条、签到簿等相应证明,以便在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应证据。
(原标题:工作两月单位拒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