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架 丈夫“助威”

2012年12月06日04:19  舜网-济南时报 微博

  11月30日,杨某(女)与王某(女)在济阳县某居民小区,因双方孩子打架一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后被他人拉开。双方仍互不相让,再次因口角相互厮打,后经他人劝阻二人才住手。王某的丈夫陈某在此过程中与杨某相互辱骂,并教唆王某“给我揍姓杨的”、“使劲打”……王某在与杨某厮打过程中造成杨某面部、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挠伤,杨某为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600余元。

  此事经济阳县公安机关处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遂作出对杨某罚款300元、对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杨某将王某、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4000元。

  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陈某为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王某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矛盾,动手将杨某打伤,应对杨某因此次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虽未动手殴打杨某,但其教唆王某殴打杨某,已属共同侵权行为,仍应与行为人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杨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王某、陈某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客观上导致原告精神上遭受一定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杨敏)

  (原标题:妻子打架 丈夫“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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