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郤海英)因工资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心怀怨恨遂破坏公司生产设备。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德在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资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矛盾,遂伺机报复。今年6月29日凌晨,袁某德利用上班之机,将沙子掺入该车间内的3台压铸机内,后又将热水倒入其中1台,致该3台压铸机不能正常运转。
经鉴定,上述3台压铸机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2824.22元。
据袁某德表示,自己因在工作中被模具压伤手指,技术不如以前,听说老板要降低自己的工资,所以心怀不满,遂产生报复之心。
法院认为,袁某德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袁某德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而,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原标题:男子疑被公司降薪 破坏公司设备 获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