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松保 郭永刚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对“家属”概念的界定及“家属”的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刑事诉讼中相关通知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混乱。笔者认为,法律应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家属”概念。
一是法定化。只有法律概念才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家属”为非法律概念,刑诉法没有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界定,这既不利于刑诉法人权保障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公正高效执法。因此,首先应将家属范围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家属”指家庭内户主本人以外的成员,也即家庭成员,可理解为未分户又在一起生活的成员。因而对家属应当理解为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几类人,其中后三者应要求未分户。其次,应将家属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加以明确。比如,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之后,家属就应享有了解被拘留的原因、被拘留场所以及要求解除超期羁押等权利。再如,侦查机关在搜查中通知被搜查人家属到场,其家属就应履行到场见证的义务。通过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才能使家属法定化,具体化。
二是层次化。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在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时划分先后顺位,可参照继承法确定继承人先后顺序的规定,划分三个层次,第一顺位为配偶,第二顺位为父母、成年子女(未分户),第三顺位为同胞兄弟姐妹(未分户)。在司法实践通知工作中,首先选择配偶,若没有配偶才能通知同住的父母、成年子女,若前两者均没有才能通知同住同胞兄弟姐妹,这样可以使司法通知工作更加规范,既顺利通知到位,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家属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统一化。刑诉法中“家属”的规定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有条文表述为“成年家属”(修改后刑诉法第105条),而多数条文表述为“家属”,有必要加以统一规范。(作者单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家属”概念应法定化层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