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今年10月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123号令相关规定将正式施行。即日起,本报联合市交警部门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人考试、记分审验、驾驶人管理等多方面,对123号令相关规定作提示和解读。
深圳特区报记者 赵新明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123号令)即将正式实施。昨日,记者采访交警局相关部门,就驾考新规、实习司机管理、交通违法记分等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相关解读。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记者从市交警局车管处了解到,明年1月1日起,科目一、二、三考试全部按新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在此之前,学员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的考试。
车管处民警表示,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内。根据公安部规定: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交警部门提示,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由原先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2013年初领或增驾取证司机纳入实习期管理
对实习期驾驶员,123号令作出严格的管理规定,并对个别违法提高了相应的记分标准。由此,实习司机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也成为了外界十分关心的问题。
车管民警表示,2013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管理规定,并在副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未满一年亦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根据123号令规定,初次申领和增驾拿到驾驶证后12个月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人不能单独上高速公路行驶,需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记者了解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所产生的记分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处理时产生的记分,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
违法记分标准以发生时间为界
123号令记分相比之前有较大改动。那么,明年1月1日后,处理司机违法时所要参照的标准,究竟是取决于发生时间还是处理时间?
对此,车管处民警表示,在违法记分问题上,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仍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
同理,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其他车型驾驶人审验、注销最高准驾车型等方面,具体参照标准也将取决于其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事故并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时间。
交警提醒,根据123号令规定,在记分周期内未处理的违章,扣分将记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而不会被记入违章时的记分周期。
市交警局车管所表示,广大市民如还有其他问题,可通过多种方式咨询,电话:22222000;企业QQ:8002222666;新浪、腾讯微博请@深圳交警车管所;微信账号:szcgs2012。
(原标题:路考预约不得超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