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引发纠纷之维权方略

2012年12月08日08: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学友

  因难以承受租房价格不断攀升,一些打工族不得不加入合租行列。很多人因对房屋租赁法律知之甚少,常被合租纠纷困扰。以下案例为你提供维权方略。

  一、合租后可否反悔

  马先生与同事刘某合租了一套三居室房不久,同事小赵也加入进来,与马先生、刘某达成口头合租协议(没约定期限)。后因合不来,马、刘二位提出让小赵搬走,可小赵认为:虽然没有签合同,既然说好合租,他就有权决定走或留。

  说法:马、刘二位有权要求小赵在一定期限内搬出。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马、刘二位可给小赵一定的合理宽限期,让小赵有时间另找房子并搬家。

  二、未经同意而转租,拒退押金合法吗

  张先生与田某合租房时约定租期为一年,田某向张先生交纳了900元押金,但未约定违约金。4个月后,田某因去外地工作,决定提前解除合租。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田某将此间房转租给同事小王。最近,田某委托小王向张先生索要900元押金,张先生却以田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说法:田某提前解除合租合同属于违约。田某违约后,张先生获得两项权利:一是解除合同权利;二是要求赔偿损失权利。而本案的情况是,田某为防止张先生遭受损失,已经及时将房屋转租给了同事小王,这一补救措施,避免了张先生遭受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张先生拒绝退还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田某可依法维权。

  三、合租房被盗,责任谁担

  张女士与柳小姐一起合租两居房子,因出租房地域治安状况不好,常发盗案,房东管先生特意提醒注意,并在租房协议书上写明:承租人若发生被盗,房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事后不久出租房真的被盗。张女士价值3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丢失。房东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张女士要求柳小姐一起分担损失。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房东管先生所出租的房屋在安全性上存有瑕疵,比如,在前一个出租人搬走后,未及时更换门锁钥匙,亦未提示承租人更换,则属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瑕疵情形,应承担相应(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至于张女士主张让柳小姐一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张女士笔记本电脑被盗与柳小姐有关系(如柳小姐在出门时未将房门关好等),否则,柳小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合租房引发纠纷之维权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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