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明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相对原有规定增加了31 项内容, 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其进步价值和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总体上, 该条例对用人单位要求和监管越来越严格,约束的条款也越来越多,在法律上等于给用人单位戴上了一层又一层的“紧箍咒”;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则越来越具体、越来越贴心,同时对公权力的监管执法效率的要求也提高了。所有这些,体现了政府在立法上对劳动权益的倾斜和加强, 值得肯定和赞赏。倘若这些法律条款都能不打折扣地执行, 那么对广大劳动者而言无疑是大福音。
但是,这些立意不错、看起来完美的法律条文能否真正“落地生根”,从而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手中利器,则有待实践的检验。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将这些条款落到实处,并不容易。比如说,条例规定用工企业要建立完整详尽的用工台账, 但用工企业是否建立台账, 台账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用人单位肯定不会自揭家丑,其员工也难以核实、举报。这怎么办? 劳动监察部门能主动地进行检查、核实,有足够的力量逐个企业检查核实吗? 恐怕并不令人乐观。
再比如,用工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果真难以获得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的资格,恐也不是笃定的。盖因这不是“一票否决”的硬约束,取决于相关的投资、采购操作部门以及相应金融机构是否把它当一回事。况且,在“关系就是生产力”语境下,所谓的“重要依据”“参考条件”也可能分分钟变得可有可无。也就是说, 它并不意味着违法代价和成本一定会高,如此其阻吓和震慑效果可能就有限。
另一方面,对于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仍受制于不平等的劳资关系, 导致劳动者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选择隐忍, 因为一旦维权就算赢了官司也可能丢了饭碗。在此状况困扰之下, 要改变劳动者的维权困局恐非易事, 更需劳动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作为, 如深入基层了解企业的用工动态和守法情况,倾听劳动者心声、诉求等,而不是端坐办公室、静等举报上门。总之,再完美的法律也要真正落实才能显示价值和意义,否则便只是一纸空文。
顺便说一句,该条例对劳动主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行为规范, 以及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责任追究等方面着墨甚少或不具体,难免予人以“宽以律己、严以待人”之嫌。
(原标题:劳动权益保护关键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