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丰富“检务督察”

2012年12月10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冰 傅中堂

  有效开展检务督察,对于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得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笔者浅谈基层院开展检务督察的三点思考。

  一、规范检务督察的范围。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为了更好地开展检务督察,笔者认为,可以将检务督察分为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两类。日常督察是对检容风纪,以及涉及检察机关形象行为的常态化督察,而专项督察则是根据检察长指示或者定期开展的对执法作风、执法活动的督察。这样一来,更有利于突出督察重点,避免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表面,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等督察开展较少,不能真正发挥出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

  二、丰富检务督察的形式。尽管《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多种督察方式,但是在基层院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督察形式单一,手段、方式都不够灵活的现象。为了适应检务督察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丰富督察形式,创新督察方式。笔者认为,一是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回访发案单位、有关案件证人和当事人亲属;二是可以与控申部门联合,设立督察举报箱、督察举报电话;三是与兄弟单位检务督察部门联合,进行交叉督察。同时,还要加大对科技装备的使用程度,如GPS、酒精测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确保检务督察取得实效。

  三、加强对督察结果的运用。笔者认为,要更好地运用督察结果,一是要在每次督察后或一个督察阶段后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所属部门及干警通报督察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二是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能现场纠正的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限期纠正。不能立即纠正也不能限期纠正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同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人进行严肃处理,如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把督察结果与年终考核,绩效考评结合起来,与评先选优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四是建立健全检务督察记录或检务督察档案,使检务督察情况有据可查,作为干部选拔、晋升的依据。

  (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从三方面丰富“检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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