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小标的诉讼案将实行一审终审

2012年12月12日02:19  重庆商报 微博

  市高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理解与适用指南

  重庆商报讯 2013年1月1日起,2012版的《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昨日,市高院资深法官对新《民诉法》进行了集中解读。为让打民事官司的市民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市高院还印刷了2万册相关的使用指南,将下发到全市各级法院,免费供市民领取、阅读。

  三大新增内容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市高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唐亚林昨日介绍,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是新《民诉法》中的最大亮点之一。它的整个诉讼时间,将比一般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更短。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服判决,可选择申请再审。

  在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上,需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及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均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标的如何确定?唐亚林称,以今年为例,如果上一年我市人均工资约3.9万,那么30%就是1.17万,标的在1.17万之内的案件可以立案为小额诉讼案。这个标的会随着年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唐亚林表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据悉,目前我市的小额诉讼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约占四分之一。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打了一审又打二审,拖延很长的时间,新《民诉法》施行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观。

  当事人恶意串通将追责

  新《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唐亚林介绍,当事人及其他讼诉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信用,否则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这就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当事人的主张将不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还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调协议确认后可强制执行

  新《民诉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解读:唐亚林称,日常生活中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可向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确认,该调解协议便会具有如法院判决一般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履行,当事人便可拿着这份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大修改内容

  部分诉讼文书可电子送达

  新《民诉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解读:唐亚林称,新的送达方式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可节约很多时间。

  对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新《民诉法》也作出了规定,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院可以发“行为令”

  新《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解读:唐亚林称,现行民诉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新《民诉法》建立起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并立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新规定可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院有要求

  新《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唐亚林介绍,新《民诉法》将协议管辖使用案件的范围,由以前的合同纠纷,扩大到了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生活中,市民如遇上了与公司内部的相关纠纷案件,在选择法院打官司时,需特别注意。因为新《民诉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本变动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选择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类案件可不中止执行

  新《民诉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解读:唐亚林解释说,在2007年版的《民诉法》中规定,案件一旦进入再审,将一律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新的《民诉法》中列举的这六类案件,将不会受再审的影响,从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业内声音

  公益维权可打官司

  合法收集电子数据

  商报记者 记者韩政 实习生 田璐

  新《民诉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这对我们的生活会有啥影响?电子数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市民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又该注意些什么?昨日,多位律师从专业的视角和对新《民诉法》的理解,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公益诉讼内容需进一步明确

  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兴旺介绍,近年来发生的蓬莱漏油事件、毒胶囊事件等,让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关注,因侵害的对象不具体,也难以提请诉讼。

  新《民诉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潘兴旺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具体哪些机关的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进一步明确。

  收集电子数据要注意合法性

  “新《民诉法》在证据类别里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方毅介绍,虽然今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因此电子邮件、QQ、MSN的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是不是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还有待未来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律师和当事人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能损坏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侵犯别人隐私,损害对方利益则属于违法行为。”郭方毅表示,取得电子数据只是第一步,如果存在异议,还需要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检察机关全方位“法律监督”

  “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此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麟说,民诉法修改前,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明确规定。今后从民事诉讼到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则可全方位“法律监督”,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个领域,这当事人如认为法院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向有关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监督法院的行为。

  (原标题:下月起 小标的诉讼案将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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