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制发政府文件“三统一”

2012年12月13日15:11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李立 通讯员周洪光 个体出租车司机张志强(化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查不到淄博市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于是提起行政复议。经(山东)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该份规范性文件既未到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又无统一编号,更没有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于是认定这份文件无效。

  根据今年起施行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这意味着即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但如果制发的程序不合法,也属无效文件。

  淄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志超介绍,今年以来,淄博市政府全面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扎实开展行政程序建设,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效遏制了政府部门文件过多、过滥,发文随意,文件不公开、不透明,管理不规范和暗箱操作等问题。到目前,市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共71件。

  (原标题:淄博制发政府文件“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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