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

2012年12月13日19:25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通知》强调,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通知》强调,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原标题:六部门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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