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一审被判刑3年并罚3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余军科)昨日,鹤山市法院对一起生产假烟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明因生产111万支价值56万多元的假烟,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去年1月,被告人杨某明的父亲租赁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40亩土地从事鱼塘以及养猪行业。今年6月,被告人杨某明在明知黄某、张某要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为贪图租金、水电费等利益,仍将其父亲承租的部分地方提供给黄某、张某等人进行生产假烟。
今年7月7日晚,鹤山公安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捣毁上述制假窝点,查获YJ14型卷烟机一台、假烟111万支、卷烟纸315公斤等。经鉴定,上述散装烟支是伪劣卷烟,价值562048元。
(原标题:鱼塘旁设制假窝点生产假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