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农药还需挂靠供销社?》报道追踪 市工商局回应:
本报讯 (记者秦松)上周,本报独家报道了民众镇农资企业反映被强制“挂靠”供销社才能继续销售农药一事,引起市民热议。有市民致电记者,质疑工商部门在农业部门停止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后仍继续为农资个体户进行执照年审。昨日,市工商部门对此作出回应称,在2009年市农业局停止核发许可证后,曾使用临时许可证进行过渡,过渡期结束后需严格执行七类准许经营单位才能进行核准登记。市工商局称其从未强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挂靠供销社。
另外,针对农资企业反映的加盟后担心供货商垄断,进而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问题,市供销社全资直属企业中山市供销保康食配有限公司承诺,商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若出现进货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加盟商铺可提出异议,待核实后再行调低价格。
回应1
取消许可证成审批程序分水岭
市工商局回应称,2001年以前,农药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仅有七类专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个体工商户不在其列。条例修改后,市农业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仍按《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继续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2009年3月2日,市农业局向市工商局发送了《关于不再核发农药经营登记证的函》,该函称自发文之日起农业局不再对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前置审批,已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登记证》将自动失效。
市工商局称,为妥善解决当时260多家农药经营单位的变更及年检问题,市农业局向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农药经营单位核发有效期一年的《农药经营临时证明》。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临时证明》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验照。一年的引导规范期后,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七类农药经营单位,市工商局不再办理营业执照的续期和2011年度年检、验照,逐步引导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回应2
市工商局称未要求强制“挂靠”
据了解,今年2月7日,广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2012红盾护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加强农资经营主体资格检查,对拟设立的农药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不属农药专营单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设立的非专营农药经营单位,要结合年检、验照工作,按照省工商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与规范;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办理核准登记。
因此,市工商局对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可以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单位,一律不予通过年检、验照。
市工商局称,从未强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挂靠供销社或其他类型的农药经营企业,只要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经营农药的七种经营单位,并符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均可以通过年度检验。
保康公司:
价格不高于市场价
据中山市供销保康食配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国明介绍,今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依托全市各基层供销社,以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分别与系统内的农资经营部门建立起了加盟关系。由于这种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合同期只有一年。另外,该公司提供的农资品种有100多种,基本上可以满足全市农村种养殖业的需要。
不过在质疑保康公司垄断进货渠道的同时,不少农资经营户还表示很担心进货价格会上涨。对此,肖国明回应称,保康公司并不存在要垄断全市农资市场的情况。另外,其还承诺:在自身品种或价格暂时不能满足经营者需求或市场竞争需要时,经过公司审核,经营者可以从其他渠道进货,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资标准。
另外,对于药品价格,肖国明称,价格是市场平均价。如果出现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商户可向该公司反映。肖国明还称,目前采取的经营模式属于探索阶段,如果出现不足或偏差,可以调整完善,还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原标题:未强制要求“挂靠”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