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房做分手费20年后讨拆迁款

2012年12月20日01:1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20多年前,胡某将其承租的一间公房让给李某,作为对方与自己妹妹的分手费。如今,该房遇拆迁,李某分得56万余元拆迁款,胡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分钱。近日,在通州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给付胡某十万五千元。

  1989年,胡某的妹妹小丽与李某在筹备结婚时,突然移情别恋提出分手。为安抚李某,胡某主动将其承租的一间公房让给李某承租,作为两人的分手费。1990年,李某搬入该房屋并与通州区房管所签订《公房租赁协议》。此后,他一直居住在此,并向房管所交纳租赁费。2010年,该房屋遇政府拆迁,李某与房管所签订了《购买公房协议书》,以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随后,李某分得56万余元拆迁款。

  胡某起诉称,房管所档案中《放弃承租权申请》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要求确认房管所和李某所签订的《公房租赁协议》无效并要求分得拆迁款。庭审中,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原标题:用公房做分手费20年后讨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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