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听时间:19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生: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程某多次到我处赊购商品。其间,程某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余货款我多次追索,程某以种种理由不愿结付。2010年7月,我两次以固定电话打程某的手机,催促被告结付尚欠货款20000元或在欠款单上签名,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但程某仍拒绝结付。请问律师,我若以此录音作为唯一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支付尚欠货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马律师:可以。你向程某催收尚欠货款遭拒绝结付后,采用通过电话进行录音的方法,你行为若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而且该录音资料是你与欠款人程某两次电话通话的真实记录,没有经过增减、删除、合成等技术手段加工,依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法院应当依此唯一录音进行认定,权利可以得到维护。
21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原标题:为讨货款录音 起诉可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