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因拖延死亡”也不应忘记立法缺漏

2012年12月20日05:19  扬子晚报

  一起猝不及防的车祸致23岁的母亲当场死亡,所幸出生仅89天的男婴巴成轩被及时送至江苏省射阳人民医院。目击者表示,医生以挂号为由拒绝施行急救,致其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12月19日人民网)。

  当时医生的医德,不,是个人品德令人愤怒。医生未能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责任条款。医院也未能履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法定义务。尽管男婴死亡与拖延救治关联度尚待鉴定,但可以肯定,延误以至于拒绝施救,客观上致使男婴错过了最佳抢救良机。

  医生的玩忽职守、医院应急措施不力,理当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死于急救环节的百姓,远非一人。去年,57岁的农民杨吉全在湖南桃江县第六医院大厅从座位上仰面跌倒,监控录像显示,9个人从身边经过,其中两个人身穿白大褂,但无一人上前查看。直到3小时后,才被发现已死在医院里。湖南永州,一教师遭遇车祸被送医院抢救,几天后亲属却在院外的垃圾堆旁找到了他。尤其没有身份证、没有陪伴人员、没有钱的“三无患者”,被拒绝或拖延救治的悲剧就时有发生。

  有网友提出,这种悲剧在国外就很少发生。这并非国外的医生都是天使,更多的需要从制度和立法层面进行比对。急救先挂号是个惯例,可所谓“挂号”就是先交上一笔押金。何况患者生命危急,急救的风险率极高,一旦发生费用,且被救护者无力承担或者发生死亡事故亲属故意拒绝支付,普遍自负盈亏的公立医院就难以应对。洛阳市7家三级医院无主病人一年欠费总额达362.2万元,业内秘而不宣的可能性是,其成本将被转嫁到医务人员的工资里。这无疑束缚住了医生的手脚。

  其实,早在1973年11月美国实施的《公法93-154,急救医疗系统条例》,就从人员技术保障、救护车辆配备、消防、公安等公共安全机构配合等,确立了保证急诊病人随时得到必需的急救医疗服务,不论是否有支付能力的机制。1986年的《紧急医疗护理和劳动法》更是被称做“反抛弃病人法”,其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政府要担负起兜底性的埋单者角色。可在我国,急救条款只能散见于《执业医师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侵权责任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对于急救医疗服务定位、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尤其是法律责任等存在严重缺漏。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仅位阶低,还缺乏拒绝急救的罚则。

  让一个身患重症的病人起码免于因缺乏救助而死于急诊室的命运,有文章指出是现代社会是否文明的底线标准。急救医疗伦理的健全和完善,显然需要政府提供切实的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方能将医生从见死不救的悖逆中释放出来。而当务之急,就是尽早出台急救医疗法。(安徽 刘效仁)

  (原标题:“男婴因拖延死亡”也不应忘记立法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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