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卫机构接受社会捐助 不得提取管理费

2012年12月20日07:1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公立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系列措施。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承担政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当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原标题:医卫机构接受社会捐助 不得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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