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农民私售承包土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郭玉红通讯员刘刚)12月19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案抗诉、上诉二审案,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永登县龙泉寺镇深沟村位于地质灾害频发区,当地政府向永登县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局申请后,获批在该县中川镇兔墩村华家梁的150亩插花地上新建安置小区。土地使用手续办妥后,建设当中却发现用地不够。后来,深沟村村委会有意将华家梁其他60多亩地也纳入到建设用地中。2010年6月,经与这60余亩土地的承包农户徐明等4人多次沟通,深沟村村委会与4人分别签订了永久性土地转让协议,以每亩2.45万元总价140余万元购买了60多亩用地。其中,徐明的19亩承包用地得土地款46.55万元。4村民所在的红城镇凤山村村委会后来签字盖章确认了此事。
2011年2月24日,红城镇凤山村部分村民以徐明等4人私自转让承包经营地向警方报案。后经该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证实,上述4份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同年4月,徐明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今年5月,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徐明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因涉案的土地用于地质灾害搬迁项目,社会危害性小,最终法院决定判处徐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对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徐明以所收土地款已经全部花光为由,对追缴赃款的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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