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权威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明确裁判依据。
“人车分离”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管理人也需担责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
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担责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
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醉驾、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存
交强险先赔付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原标题:车借他人出事故 车主也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