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不必赶年前处理

2012年12月21日06:1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沈小妮)网上关于交通违法记分又有传言:“如果你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请在12月31日前办理,如果拖到明年1月1日后办理,将会按照新的记分标准处理。”昨日,我市交警通过媒体辟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传言系误读。

   交警法制部门介绍,网络传言不实,而应该是老违法老标准,新违法新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

   交警解释,违法行为记分应该记入哪个周期,以处理时间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该违法的记分将会记入处理时所在的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的12个月,与自然年度不对应)。

   注销实习证、延长实习期、降级换证则以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记分为依据。

  (原标题:交通违法不必赶年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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