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区会计核算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南山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操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中明确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届时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南山区财政局和会计核算中心将不予以拨款或支付。晶报记者 卢育鸿
(原标题:项目未备案财政不付钱)
欢迎发表评论
请输入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