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2012年12月21日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曾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幅较快、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分别为296969件、375082件、464703件、612596件和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道路交通事业良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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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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