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科书稿费是对权利的尊重

2012年12月21日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秦淮川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近日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文字作品为每千字每年300元,较当前的每千字100元有了大幅提高(12月20日《新京报》)。

  现行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支付标准是每千字100元,这个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是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现在看来,标准过低,因此,由每千字100元提高到每千字300元,这种与时俱进,既可看到汇编者充分意识到物价水平的水涨船高,也体现了汇编者对著作权人权利和价值的尊重。

  不过,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体现在稿费上,还应该体现在另外两个方面:其一,使用前,尽量征求作者意见。《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称,“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在若干年前,查找作者颇费周折,但在今天人们交往日益紧密、通讯高度发达、信息交流更趋简单的情况下,要联系到作者并不难,在汇编前应该做到充分征求作者意见。

  其二,使用时,应该尊重作者的作品完整权。文学期刊《收获》杂志副编审叶开曾披露,中小学语文课本存在擅自修改名家名篇的问题,“根据时代的要求适当编辑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编撰者以削足适履的手法,把固化的表达方式、遣词造句甚至是思想方法强加进名家名篇,伤害到原文准确优美的语言文字,那就不是教育的初衷了。”据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教科书确实过度修改作家作品,有的修改实属难免,有的修改则不伦不类,改得韵味尽失。汇编者或出版社可否做到能不修改就不修改,即便修改也尊重作者意愿?

  教科书不同于一般的书籍,既承担着传播美文的责任,更承担着育人的使命。教科书的汇编者和出版社,如果做到了提升版权意识,充分尊重作者权益,何尝不是给学生上了一堂版权课?

  (原标题:提高教科书稿费是对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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