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自负,伦理错位下的失态

2012年12月21日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近日,一张垃圾箱的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在贵州毕节的一个崭新垃圾箱上,喷着红色字体“严禁人畜入内,违者责任自负”,并用黑色喷漆标明设立单位是七星关区何官屯镇人民政府。照片传上网后,当地此举遭到网友批评,被指缺乏人文关怀(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相对于舆论纷纷将“责任自负”视为当地官方自我卸责的理由,我以为这种轻佻的做法恐怕连官员自己都不相信在事故发生后能为自己成功卸责。其实质仍是将标语视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工具,仿佛“禁令”和自以为是的“责任分配”真可以防止悲剧的重演。而这种治理思维之衍生仍要追究为官员责任伦理的休眠。

  公共场所中,“严禁”、“后果自负”的标语宣示并不鲜见。很多时候,一旦事故发生,也不乏相关官员被追责。但是,不难看出,这种追责在目前并没有起到本质上的警示作用。从根本上说,还是源于一种责任观念的错位和自我麻痹,而不仅仅是官员责任意识淡薄这么简单。

  正如这个标语的“责任自负”所示,很多官员理解的责任可能仅仅是事故发生后“被问责的责任”,而没有想到从根本上消解事故的发生机制应该是更大而本质的责任所在,“责任自负”很明显折射出一种责任分担思维。不错,在某些事件上,个人的确应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一旦职能部门习惯性在公共治理中放大“责任自负”的因素,就很可能构成实际上的责任意识的自我消弭,回到公共治理的官方行为上,就变成了“锯箭疗法”。政府成为公共秩序的督促者,而淡化了治理者和构建者的角色。

  如果说动辄称“严禁”是责任伦理休眠下的单向度治理思维,那么倾向宣传“责任自负”就是对自我责任的有意识麻痹。我们也似乎见惯了某些政府和官员的为政责任在实际中被异化为事故发生后的“追责”、“道歉”甚至是“高效补救”,而等“风头一过”,责任意识又再次休眠,甚至这一次,风头还未过。

  不管怎样,当政府在公共话语中轻易道出“责任自负”,都是一种责任伦理错位下的失态。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公共治理上都应当力戒“责任自负”的训诫式标语和作风。须知,现代政治伦理,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就应当扮演无限责任的角色。

  湖北 朱昌俊 媒体人

  (原标题:责任自负,伦理错位下的失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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