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10人以上偷渡最高判无期

2012年12月21日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郭文青今天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人数众多”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

  司法解释明确了5种“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对于刑法中“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两种罪行“情节严重”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似,即证件数量在5份以上;非法收取费用在30万元以上;明知他人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等。

  司法解释明确,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组织10人以上偷渡最高判无期)

分享到:

猜你喜欢

换一换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杨雄任上海市委常委副书记
  • 体育欧冠抽签-皇马碰曼联 巴萨遇米兰
  • 娱乐《甄嬛传》密集重播轰炸荧屏 网友哀嚎
  • 财经上海食安办:肯德基瞒报8批不合格产品
  • 科技摩托罗拉资产频遭谷歌甩卖:或将自然死亡
  • 博客蒋方舟:盘点中国2012 女红军最头痛的事
  • 读书平型关大捷红军为何抓不到一个日军俘虏
  • 教育2013中国大学排行榜揭晓 北清复蝉联三甲
  • 育儿私立园主丈夫2次强奸猥亵女童获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