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泰国出车祸, 两“倒团”旅行社被判共担责

2012年12月21日09:32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旅行社将自己组到的游客,以“倒团”方式,转给另一家旅行社,这在旅游市场并不鲜见。而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旅行社又都会推卸责任,损害游客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刊登了南京法院判决的这样一起案例。该案的判决,不仅让“倒团”的两家旅行社共担责任,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游客的利益。

  出游时才发现,自己被旅行社“倒卖”了

  2008年12月,南京一批市民与江苏省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由该社提供的10晚11天“新马泰”旅游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由该社提供往返飞机、当地旅行车辆接送;保险项目有:旅行社责任险、购航空险、赠意外险等。

  焦女士交了4560元团费后,加入了这个旅游团。不过,焦女士发现,当年12月21日带他们出行的并非这家国旅,而是南京一家国际旅行社,也就是说,这个旅游团被“倒团”了。

  这年12月26日深夜11时许,焦女士等人乘坐的旅游车在返回泰国曼谷途中侧翻,导致1人死亡、焦女士等多人受伤。当地旅游车驾驶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伤者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焦女士被诊断为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和腰椎压缩性骨折。2009年2月底,焦女士转入江苏省中医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共计40多天。出院后,她被司法鉴定为3处伤残:一处八级、两处十级。

  “违约”还是“侵权”成案件审理焦点

  去年6月,焦女士将这两家旅行社告上鼓楼法院,要求两旅行社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52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某国旅未经焦女士同意,将旅游业务擅自转让给南京这家国际旅行社,此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判令这两家旅行社一次性连带赔偿焦女士各项损失2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江苏省这家国旅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倒团”行为仅能说是“违约”,而不是“侵权”。而且,“倒团”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要赔偿也应由泰方车队承担。南京这家国际旅行社也以同样理由为自己辩护。

  市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栗娟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一方违约,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规定,因旅游经营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理。

  栗娟说,焦女士选择追究对方侵权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被推广,用于指导国内同类案件审判

  综合审理后,市中院认为,焦女士的伤情,虽是泰方车队造成的,但泰方车队是受南京这家旅行社委托的,这种服务应该是南京旅行社的服务延续。因此,泰方车队侵权,就是南京这家旅行社侵权。

  江苏省这家国旅虽然没有直接侵权,但其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违约。依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擅自“倒团”的旅行社,应当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栗娟接受采访时介绍,该案选择“侵权之诉”,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让受害者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选择“违约之诉”,依法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仅这一块,旅行社就要少赔几万元。另外,该案判决“倒团”旅行社之间同担责任,对时下不断出现的“倒团”行为,也是个司法震慑。

  据悉,本案是2010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国内法院审理的首起以“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案件。因案件审判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

  本报记者 殷学兵 本报实习生 董英飞

  (原标题:游客泰国出车祸, 两“倒团”旅行社被判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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