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遭遇意外 驾驶人获刑赔款

2012年12月21日09:42  北方新报 微博

  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去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行驶至准格尔旗沿黄公路某处时,乘坐在该车车厢内的姜某摔跌在道路上遭该车碾压后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受伤者,但姜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肇事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李雪梅)

  (原标题:乘车人遭遇意外 驾驶人获刑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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