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父亲起诉儿子索要财产一审判决
给儿子的三套房赠与有效
其余房产归家庭成员共有
羊城晚报恩平讯 记者赵应齐报道: 轰动一时的恩平一父亲起诉欲收回儿子名下财产一案在经历三次庭审后终于落下帷幕(详见本报6 月7 日报道)。恩平市人民法院在18 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父亲赠与儿子的房产合法有效,归儿子所有;但鉴于儿子毕业后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购买多套房子的高收入, 亦无法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据,因此,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应划为家庭财产归包括父亲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所有。
关系恶化
父亲欲要回所赠财产
原告(父亲伍某槐)在法庭中陈述:他从1981 年开始承包经营泥场、石场和养鱼场等,赚到钱后,他先后出资在恩平和佛山等地购买了9 套房产和小汽车等财物。2008 年,其把购买来的三处房产无偿赠与被告(儿子伍某威),此后,伍某威将这3 处物业登记在自己名下。
然 而2011 年伍某威结婚后, 父子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其时他经营鱼塘效益不佳需要资金周转,大女儿伍某玲在国外读书也需要用钱,而伍某威却以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控制他的经济支出,致使他不但没有能力继续供养女儿读书,甚至连个人生活也出现困难,这最终导致父子关系更加恶化。于是伍某槐上诉到法院,要求索回自己买过来并登记在儿子名下的9 套房产(包括当初赠与的三套房产) 和一辆小汽车,并要儿子承担法院审理时所需要的诉讼费等。
随后,伍某槐当庭列出了自己曾经营多家石场和水泥厂、儿子高中毕业后担任自己所经营的石场出纳以及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等证据。
儿子反驳
母亲和姐姐分别站队
不过, 针对父亲在法庭上的控诉,儿子伍某威认为,父亲是受人唆使而做出自毁亲情的行为,且父亲在诉讼中提出的观点没有事实根据。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财产的所有权就应该归谁,且父亲当初赠与自己的只有3 套房产,余下的6套和一辆奥迪小汽车全部是自己单独购买的,跟父亲压根没有关系,因此6套房产应归他所有。
随后,其母亲彭某美在庭上为其做出证词: 伍某威2007 年7 月高中毕业后经营钩机工程有合法收入,因此他用这部分收入购买房产并无任何不妥,跟他的父亲伍某槐和姐姐伍某玲也没有任何关系。
与母亲相反,伍某威的姐姐伍某玲在庭上却给出了相反的看法。其认为,伍某威2007 年高中毕业,2008 年到父亲经营的石场担任出纳,不可能有足够的资金做石场钩机生意,所以她对父亲的诉讼没有异议。
不过被告伍某威以及母女两人都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六房一车属共同财产
针对当事双方针锋相对的陈述,恩平人民法院随后做出如下判决:原告伍某槐和第三人彭某美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两人依法自愿将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3 套房产赠与被告伍某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此伍某威受赠所得的房屋产权应该归自己所有。
对于伍家分别于2004 年和2007年购买并登记在伍某威名下的两套房产, 鉴于2004 年伍某威以及其姐姐还在上学,没有收入来源;伍某威2007 年高中毕业后一直留在家里,没有从事工作, 而伍某玲虽然当年毕业就参加工作,但对家庭帮助不大,因此这两套房子应认定属于伍某槐及其夫人彭某美的共同财产。
至于2009 年以后先后在恩平和佛山购买的四套房产以及2008 年购买的一辆小汽车,虽然伍某威提出这些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物是自己读书期间通过养龟、卖花以及毕业后经营钩机等赚钱购买所得,但结合本案实际,伍某威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取得购买几套房子的高收入,且他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有巨额收入的来源。同时,虽然他毕业后在父亲的石场担任财务管理一职,但其父亲、他自己以及姐姐伍某玲均有份额,且伍某玲大学毕业后已出来工作, 对家庭亦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可认定上述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登记在伍某威的名下。
因此, 法院判定2009 年所购买的四套房产和2008 年购买的小轿车出资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 应由原告伍某槐、第三人彭某美、被告伍某威、第三人伍某玲共同所有。本案的诉讼代理费合计31800 元由原告和被告分别承担19080 元和12720 元。
对于法院的这份判决结果,被告伍某威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完全不能接受,择日将会上诉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讨回公道。
(原标题:恩平父亲起诉儿子索要财产一审判决 三套房赠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