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单独依靠某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规定》,我们将分期对《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明确的制度措施
《规定》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固定下来。一是通过签订、下达《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等行政文书,明确目标责任、隐患排查及整改方向;二是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检查考核范围;三是将个人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四是强调了道路交通事故检讨制度;五是细化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违法审批,整改不力,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当致后果扩大,以及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等情形;六是规定了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回收企业回收无报废证明车辆的处罚措施;七是完善了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及时救援、处置、善后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定期分析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作出决定;
(五)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原标题:明确主体责任 严格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