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该处房产为真买卖假赠与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志金、李敏)两同胞姐妹因一处房产先后签订了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该处房产到底是赠与还是买卖,两人各执一词,最后反目为仇,并告到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处房产为真买卖,假赠与。
姐妹同日签订赠与、买卖合同
阿香与阿铃是姐妹,去年12月9日,妹妹阿香与姐姐阿铃先是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妹妹阿香自愿将坐落于南朗镇盈彩美地的某房产无偿赠与给姐姐阿铃。
但就在当日,阿香又与阿铃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该买卖合同约定,阿铃则是购买阿香的该处房产,并约定房价为38万元,阿铃将于今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
此前,阿铃向阿香支付了5万元。同日,阿铃向阿香签下欠条一张,证实阿铃欠阿香房款33万元。今年2月23日,涉案房产过户到阿铃名下,但剩余房款阿铃则并未归还。
4月10日阿香起诉,要求阿铃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
赠与买卖孰真孰假
到底是真赠与、假买卖?还是假赠与、真买卖?
在原审法庭开庭审理中,阿铃表示当时与阿香签订的合同是真赠与,假买卖,如此行事是为了避免自己被丈夫所骗;而阿香则认为房产是真买卖,假赠与,以赠与的形式转让房产是为了避税。阿铃在法庭调查时表示,与阿香签订的实际是赠与合同,后来补签买卖合同是对自己的保护。
同时,阿铃举证称该处房产本是阿香接受他人赠与所得,阿香担心房屋被追回,而且阿铃一直都没有支付房款的能力。而对于之前所给予的5万元房款,阿铃则介绍,5万元并非购房款而是阿铃与丈夫结婚后,丈夫给阿铃家人的补偿。
最后,阿铃还表示,此前阿香已经办理了无偿赠与登记和税费,假如两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的,那么在阿铃没按约支付房款的情况,阿香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停止交易,不会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1个多月后,再和阿铃办理产权转让;而且在房屋款没有缴纳完的情况,阿铃始终居住在该处房产中,阿铃也认为与购房合同不符。
对此,阿香则表示,自己并没有赠与动机。双方也约定元月10日付款,这说明双方是在买卖,而不是赠与。
此外,对于阿铃所说的自己在没有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允许她入住,阿香表示由于两人是亲姐妹,阿铃也一直口头承诺,并且在双方互发的短信中始终表示会把房款还给自己。所以,阿香表示自己不可能像其他当事人一不付款就把她赶出房屋不让她居住。
终审:弟出庭作证,姐妹为避税假签赠与合同
庭审时,双方的弟弟阿亮也出庭做证,证实双方实际为了避税才签订赠与合同。法院据此认为,买卖合同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一审判决阿铃支付阿香剩余购房款33万元及利息。
阿铃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二审中,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符合常理,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法院认为阿铃上诉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推翻阿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及拖欠购房款的事实,因此,阿铃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原标题:房子一天签赠与、买卖两合同)